云南腾冲检察院“用力”帮两嫌犯卸罪为哪般?

2023-12-24 18:06

核心提示:云南保山市腾冲市公安局经过对犯罪嫌疑人钟万龙和雷良钿的缜密侦查,查明了两人的所有犯罪事实,认定两人涉嫌诈骗、伪造证据和虚假诉讼三项罪名,然而,当公安机关将两人的案卷移送至腾冲市检察院后,竟然被该院一脚“踩住”。眼下,本案陷入腾冲县公安局和检察院以及腾冲市和福建厦门市两地公检法之间的推诿“踢球”中......

我叫黄育丰,系云南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发地产”)董事长,住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上绮罗社区段家巷小区135号。在这里,我要实名举报云南省保山腾冲市检察院和保山市检察院压案不办、久拖不结、相互推诿,让涉嫌诈骗、伪造证据和虚假诉讼三项罪名的钟万龙和雷良钿至今逍遥于法外的渎职行为。

2018年5月14日,钟万龙利用与雷良钿(原云南良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已于2017年8月3日退出全部股份)用伪造的还款协议、借条欠条等虚假材料,向云南省高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举报人偿还其1.1亿多元的借款,同时申请查封举报人的资产,经云南省高院审查,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且有虚假证据情形,故不支持钟万良财产保全的主张,后钟万龙白丢了40多万元诉讼费主动撤诉。

然而,钟万龙和雷良钿掠财之心不死。2018年6月27日,钟万龙与雷良钿在厦门市湖里区伪造另一份还款协议,并以此向厦门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再次请求法院判令举报人偿还其8000多万元的借款,并申请了财产保全。厦门中院于2018年6月28日作出裁定,支持了钟万龙的7000万元财产保全诉求,但是厦门法院查封了举报人2亿以上的资产(158套房产,不动产证及所有银行账号、账户上的资金)进行了查封、冻结。

鉴于钟万龙和雷良钿涉嫌诈骗犯罪和伪造证据罪,举报人于2018年7月13日就此案向腾冲市公安局报案,经过该局初查,认定钟、雷涉嫌虚假诉讼罪,该局遂于2018年9月30日对钟、雷予以立案侦查;2019年1月18日,该局以钟、雷涉嫌诈骗犯罪予以立案侦查,并将犯罪嫌疑人钟万龙、雷良钿抓获归案。

2019年7月间,腾冲市公安局将此案移交至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经后者审核,认为钟万龙和雷良钿涉嫌诈骗犯罪,并认为腾冲县公安局具有对该案的管辖权;同时,云南省检察院会同厦门市检察院与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进行会商,认为该案现有证据无法认定钟万龙、雷良钿涉嫌虚假诉讼,但思明公安分局仍然坚持原先的认定,即认定钟、雷涉嫌诈骗犯罪。鉴于思明公安分局认定云南腾冲市公安局对该案有管辖权,遂回函不接收该案件,不同意对其进行受理、立案。

2019年10月12日,腾冲市公安局认为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遂以钟万龙涉嫌诈骗罪向腾冲市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钟万龙,但腾冲市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建议腾冲市公安局以钟万龙涉嫌虚假诉讼罪报请指定管辖。2020年10月9日,腾冲市公安局再次以钟万龙涉嫌诈骗罪向腾冲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但腾冲市检察院仍认为该案不符合受理条件,故而未接收此案。

举报人于2018年7月向腾冲市公安局报案,经过腾冲、厦门两地公检法机关的沟通、会商,于2019年7月共同认为该案不构成虚假诉讼,且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回函不接收该案,其言下之意应理解为该分局默许由腾冲市公安局以钟万龙涉嫌诈骗罪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和行使管辖权。

基于两地公检法对于该案管辖权达成共识的背景下,腾冲市检察院仍不接收本案件,建议腾冲市公安局以钟万龙涉嫌虚假诉讼罪报请指定管辖,此举在事实上不仅导致了腾冲市公安局与检察院之间对于此案的反复推诿,更导致了腾冲市与厦门市两地公检法机关对于此案产生了潜在的跨地推诿,从而极大地阻碍了本案的侦查审理进程,耗费了巨大的司法成本,严重损害了举报人的利益,也严重损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根据腾冲市公安局于2021年3月25日的侦查进展情况告知书,公安部五局已对此案作出回复,但未作出指定管辖决定,此举实质上推诿了本案的侦查审理,也使得举报人利益受损并报案后,在公安部门侦查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仍然无法通过法律手段伸张正义,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更使得犯罪嫌疑人至今逍遥法外,甚至因取保候审期届满,犯罪嫌疑人已于2020年10月16日被解除取保候审,没能依法追求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2021年5月11日,举报人曾向云南省保山市检察院呈交了控告书,请求该院督促相关部门尽快查办该诈骗案,但时至今日也没有实质性的进展,举报人被骗一案也一直悬而未结。

由于相关公检法机构的相互推诿、渎职失责,使得该案经过两年的侦查、审理至今仍未办结,导致举报人公司濒临破产关闭,其所开发房地产楼盘未能按时交付,大量购房者利益蒙受巨大损失,四处信访或起诉,并多次聚集围攻售楼部,有人甚至以跳楼放火的言论威胁公司财产及人员安全。目前举报人受损利益仍在不断扩大,已经直接造成1.3亿元的经济损失,而相关司法机关仍在推诿搪塞,对于案件久拖不结,纵容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未能受到任何法律惩处。

还需要指出的是,钟万龙利用与雷良钿伪造的还款协议、借条欠条等虚假资料先向云南高院提起诉讼,在云南省高院不支持其诉讼请求后,钟万龙和雷良钿又伪造了另外一份福建厦门湖里区签订的还款协议,并以此向厦门中院提起诉讼。两份还款协议,两个不同的地点却在同一个时间签订——两份协议的签订时间都是2015年1月1日,请问还有比这更荒唐的吗?厦门中院受理了钟、雷的起诉后,竟然采信了两人的虚假证据,并以其虚假证据作为判案依据,枉法判决黄育丰按照虚假还款协议和虚假借条欠条还款,厦门中院明显就在办“关系案”“人情案”!

事实上,钟万龙和雷良钿的债权债务关系和良发公司及其法人代表黄育丰没有一毛钱的关系,这在两嫌犯向办案民警所做的供述笔录中得到了证实;两嫌犯之间平时的微信、手机短信交流记录也可得到证实;伪造的还款协议和借条欠条上的时间、地点漏洞百出、对不上号更可得到证实。这一切足以证实钟万龙和雷良钿靠伪造的虚假证据撑起一场官司,而一整套虚假证据都在检察机关的案卷里,这表明检察机关是故意装糊涂、故意包庇袒护钟万龙和雷良钿!

云南省保山市检察院在举报人被诈骗一案中压案不办、久拖不结、相互推诿,是明显的渎职行为,更是包庇袒护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强烈呼吁保山市检察院杨玉奇检察长和云南省检察院王光辉检察长关注、重视举报人的诉求,督促麾下履行监督职责,进行自我解剖和自查自纠,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厉追究涉嫌诈骗、伪造证据和虚假诉讼罪的钟万龙、雷良钿的刑事责任!

注:本人在举报网文中所反映的情况证据确凿、真实可信,本人对网文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之处,本人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举报人:云南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黄育丰

联系方式:13466134111

2023年12月17日

腾冲检察院出怪:嫌犯承认证据造假检方否认造假

一个正直的人,哪怕是帮朋友的忙,都一定会依情依理依法而帮,而不是无原则地“乱帮”“偏帮”,我自己就是这样做的:凡受害人请我协助其维权,其前提是受害人有理有据,当我认定维权人有理且又确实是权益遭受侵害的时,我会倾力予以支持,哪怕得罪人乃至有遭受公权力报复的风险,我也会义无反顾地协助其维权,反之,哪怕你好话讲一箩筐或者希望用金钱“买”我的“笔”、买”我的资源,我也会毅然决然地予以拒绝,所以我从不做“了难”的事情,如某人想利用我的关系替被逮捕的嫌犯亲戚或朋友减轻罪责乃至逃避法律惩罚,你给多少钱我也不干!作为司法机关尤其是作为负有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就更该有鲜明的是非界限、黑白分野:该批捕则批捕、该起诉则起诉、该定什么罪则定什么罪、该判多久徒刑则判多久徒刑......然而,云南腾冲市检察院和保山市检察院,却千方百计地将涉嫌三项罪名的钟万龙和雷良钿的案子化大为小、化重为轻,最后是“化有为无”——让两嫌犯逍遥于法网之外!

雷良钿、钟万龙在接受民警讯问和在法院开庭时,都承认自己提供的证据和陈述的相关事实是伪造的、虚假的,并承认这些伪造的证据和相关材料是代理律师黄才宽帮他们做的,但腾冲市检察院的检察官揣着钟万龙和雷良钿承认自己伪造证据材料的案卷,认定钟、雷提供的证据和相关材料是真实合法有效的;揣着钟万龙、雷良钿的认罪笔录,认定钟万龙、雷良钿不构成诈骗罪和伪造证据罪。“检察官颠倒是非、混淆黑白的做法,颠覆了我先前对司法的认知啊!”举报人黄育丰气愤地说。黄育丰气愤,我也气愤:检察官想帮嫌犯,也不该采取违背事实、悖逆法律的“邪法”帮吧?检察官作为公诉方,通常在接见嫌犯时,都会劝嫌犯如实交代罪行,争取宽大处理,而在本案中,嫌犯如实交代了自己提供的证据是伪造的、陈述的事实是虚假的,但检察官却代替嫌犯不认为是伪造的、虚假的,从而将两嫌犯的诈骗、伪造证据两项罪名予以剔除,剩下一项虚假诉讼罪,检方再“用心 ”做做“消解”法,最后两嫌犯就什么鸟事都没有了!不是吗?经检察官“消解”后,两嫌犯被取保候审,过起了逍遥自在、吃香喝辣的生活,主办检察官自然成了两嫌犯心目中的“恩人”!

本案是一桩地地道道的“假字号”案件——假证据、假供述、假材料,谓予不信,不妨举其大端,姑妄言之。

云南省高级法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钟、雷的起诉金额为1.12744亿元。厦门中院的查封时间是2018年6月28日,起诉金额为81950347.4元。同一个案件,两个不同的金额,对此,请问腾冲检方和保山检方作何解释?

钟、雷提供给云南省高院、厦门中院的两张欠条,落款时间为2011年7月27日,两张欠条的借期一张是4个月,一张是2个月。此外。欠条上堂而皇之地写上了土地证号,问题是那个时候举报人的土地证还没有申请下来,直到4个多月后的2011年12月14日,政府才批复将这块地给举报人使用,2011年7月27日没有土地证又何来的土地证号?对此,请问腾冲检方和保山检方作何解释?

钟、雷给云南高院和厦门中院提交的协议证据,其还款协议落款时间是2015年1月1日,落款的地址写的是举报人于2016年7月20日变更后的地址,超前了一年半时间,对这种“神仙搬家”的地址,请问腾冲检方和保山检方作何解释?

钟、雷在还款协议里写的地址是举报人变更后的地址,时间是2015年1月1日,而在云南高院起诉举报人时,地址是昆明永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良办公室。向厦门中院起诉的案子,时间也是2015年1月1日,签约地址却神奇般地变成了厦门市湖里区。同一份协议,在同一个时间却在两个不同的地点签订,莫非雷良钿、钟万龙是孙悟空的后代,有着和孙悟空一样的分身术吗?对此,请问腾冲检方和保山检方作何解释?

钟、雷向云南高院提交的起诉状,时间是2018年5月14日,地址是腾冲县腾越镇华严路海关招待所附楼一楼,但这个地址是举报人名下公司2013年的地址,对此,请问腾冲检方和保山检方作何解释?

腾冲和保山的检察官如此不遗余力地帮钟万龙和雷良钿卸罪,其驱动力究竟是什么?是来源于上级的权力,还是来源于“利益”二字生成的动力?是来源于两嫌犯的威胁,还是来源于检方对本案的认知?真实之“源”只有你们自己清楚!

我想知道的是,腾冲市检察院蒋桥原检察长和保山市检察院杨玉奇是否关注和知晓该案?不知者不为过,现在知道了,就该“亡羊补牢”、知错改错,重新给两嫌犯定罪量刑,并尽快将两嫌犯收入法网。否则,本案过不了事实关、过不了法律关、过不了舆论关、过不了正义关!我坚信两位检察长能从善如流,坚守法治信仰和职业良知,排斥一切法外干扰,将该案纳入法制轨道和公平正义轨道,让钟万龙和雷良钿受到应得的惩罚,让属于受害人黄育丰的合法权益带着司法的温暖“含笑”回归!

本博主将持续关注本案的进展,并予以跟踪报道。

正义云声

来源: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313747950000292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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